400-808-9187
合作咨询

首页 > 新闻动态

图片

2019

09-23

在线电子合同的签订流程

在签电子合同之前,首先要明确一个概念就是根据《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合同有与纸质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在涉及房屋、国家公共服务、婚姻、财产继承等方面不能使用电子合同。 具体如何签订电子合同,以全证据链签约平台君子签为例说明一下。在平台完成实名认证的注册登录后,点击发起签约。 上传相应的合同文件,按提示完成发起签约流程就可以了,需要签署的一方就会收到短信链接通知。 签约人点开链接后完成身份的在线验证,手写签名并保存,在合同相应位置点击签名完成后,合同就会同步到公证处、司法鉴定中心、数据保全中心,合同完成同步公证。一份完整的电子合同就订立完成了。 怎么样,是不是整个电子合同的签约流程很简单呢,第三方电子合同系统除了是合规的标配之外,相比纸质合同还能为网贷平台起到节约运营成本、时间成本、提高档案管理效率的作用。国内唯一的全证据链平台君子签更是利用区块链底层技术固化证据,首创全证据链电子合同,让科技赋能司法,赋予电子合同可赋强公证的特性,形成强有力的司法震慑力,降低电子合同的违约率,提高现金贷、消费金融平台的风控能力,成为行业内新的黑科技”在具体的实践应用中,君子签做到了六项行业第一。

图片

2019

09-23

全方位解答,快速帮你扫清电子合同法律盲区

从线下到线上,从纸质合同到 电子合同,当签合同这件事儿不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那意味着你已经尝到了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甜头。不过,如果你所在的企业正打算入手一家电子合同平台的服务,或者你即将签署一份电子合同,恐怕你更加关心的是:签署后的电子合同,数据会不会遭到篡改?万一对方签署后不认账咋办?法律有效性怎么保障?后期若涉及纠纷,能不能拿来当电子证据使? 今天,作为一直以来您身边的电子合同平台——君子签,专门整理了六问六答,快速帮你掌握电子合同必备知识,扫清法律盲区。对标一下,不看答案,你能答出几个问题? Q1:关于数字证书,你知道多少? 数字证书是一个经证书授权中心(Certificate Authority,CA机构)数字签名的包含公开密钥拥有者信息以及公开密钥的文件。最简单的数字证书包含一个公开密钥、认证信息以及证书授权中心的数字签名。 数字证书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只在特定的时间段内有效。 数字证书可用于多种加密场景(身份识别,加密传输、数字签名、数字信封等安全技术),可以对网络上传输的信息进行加密和解密、数字签名和签名验证,确保网上传递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及交易的不可抵赖性。 Q2:CA机构又是谁? 为了确保在传输过程中,信息的机密性、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公开密钥加密机制被广泛采用。但因该机制涉及的公钥是公开的、需通过互联网传送,一个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则落在了公钥的信任问题上。所以,就必须有一个可信任的机构对任何一个主体公钥进行公证,证明主体的身份及其与公钥的匹配关系。CA就是这样的机构。 为了确保公信力,CA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公正性和第三方性。CA必须具有签发数字证书、管理CA密钥、接受证书申请、审核申请者身份、证书管理、提供证书和证书状态查询等功能。 Q3:什么是电子证据?电子合同算不算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根据这份司法解释,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电子证据可分为三类↓ (1)与现代通信技术有关的电子证据,如电传资料、传真资料、手机录音证据等; (2)与计算机技术或网络技术有关的电子证据,如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 (3)与广播技术、电视技术、电影技术等其他现代信息技术有关的电子证据。 电子合同通常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计算机技术或网络技术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Q4:如何让电子合同更具法律效力? 虽然电子合同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但不同类型的电子证据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不尽一致。 由于电子数据具有易破坏性,司法上为了保障电子证据的有效性,对电子证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做出了严格的要求。 如果电子合同能保证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不可篡改性,那么在发生纠纷时,则能作为有效证据被快速采纳。 ★使用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是保障以上特性的重要手段。 另外,由于证据链比单个证据有更高的证明力,把与电子合同相关的其他注册、实名认证、签署等环节所涉及的各项信息、数据进行即时的跟踪留存,且用电子签名进行加固。通过构建证据链的方式能进一步佐证电子合同的真实性,继而进一步增强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Q5:什么报告适合作为证明电子合同有效性的说明材料? 电子合同具有技术含量高,未经过计算机专业培训的人员难以辨识的特点,因此,很多法院或仲裁机构需要电子合同提供方,提供由独立、权威、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其电子合同完整性、真实性的说明材料。 此处提及的独立、权威、专业的第三方机构一般指CA机构和司法鉴定中心。由CA机构出具的材料为《电子签名验证报告》,由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材料为《司法鉴定报告》。 ★通常情况,如果案件没有特殊需求,以上两种报告提供一种即可满足证明电子证据有效性的需求。 公证是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对于传统合同有一定意义,却不适用于电子合同。 这是因为 (1)我国对公证程序有明确的规范要求,而全流程都在互联网上签署的电子合同,很难满足公证人员的出证要求,即便出具了公证书,其证明的内容也和当事人所需要的有一定差距; (2)公证人员往往是用肉眼对事件的真实性做判断,但对于电子合同而言,由于公证人员缺乏计算机、密码算法等专业技术和设备,他们是不具备鉴定电子合同真实性能力的。 Q6:啥是强制执行?电子合同在什么情况下能够被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上述所说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 一般而言,传统合同和电子合同均不属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范畴,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明确了公证机关可依法对债权文书(包括涉及债权的合同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司法实践中,公证机关对出具这类公证的业务极为谨慎且有着严谨的执行程序,执行过程往往涉及诸多线下操作流程。而电子合同往往都是全线上流程签署。目前,如果要对电子合同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合同签署时需要引入很多线下工作,降低合同签署的高效性和便捷性。这与当事人决定使用电子合同初衷相违背。 因此,是否需要对 电子合同出具强制执行公证取决于合同当事人的实际需求。

图片

2019

09-23

劳动合同签订解读 那些你不能忽视的条款

劳动纠纷一直以来都是社会问题关注的重点,今天君子签就来给大家解读一下劳动法的合同签订问题,希望能够让你们避免劳动纠纷,下面就来解读一下有哪些不可忽视的条款吧。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解读】 在一些司法解释中,试用期是对劳动者品德、态度、能力、身体状况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如果这么规定那么同一单位与同一位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就比较好理解,调岗、离职再聘用等情况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内也是劳动合同期限,因此不要告诉员工“试用期过后才买社保等福利”劳动合同签订月就需要给员工购买。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解读】 对于试用期工资的最低标准设置了底线,如果单位违反该项规定,试用期工资低于合同约定的转正工资,需要向员工补齐差额部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解读】 关键点是,在试用期内如果员工不合格,不能“空口无凭”要有对员工工作绩效的评估(试用期评估内容19条中已经标注),培训的证据。 试用期不合格延长,这个也需要在法定试用期内的延长(法律规定不超过2个月,结果2个月到了,单位又写了一句“延长试用期1个月”)如果超出法定试用期,则视为员工转正。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解读】 对于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企业和员工签订协议并约定服务期,这个属于正常情况,对于期限约定不认同,员工可以放弃该福利。 违反约定,总的金额不能超过培训费用,也意味着没有惩罚的条款。同时,如果已经履行了一段时间,违约金应该分摊后减去已服务时间的金额。 该培训对于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适用,但是职业培训不得约定服务期限。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解读】 有竞业限制,未约定补偿金额,按照合同终止前一年的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单位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影响竞业限制的履行。 单位方原因三个月未支付补偿金,劳动者可以申请中止竞业限制。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解读】 对于无关人员的竞业限制无效,员工可以不履行。同时,不能放大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相关严密时间的范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解读】 最常见的违法情况:员工未履行完合同,按照正常程序提出辞职单位扣除一个月或者其他金额的违约金。 法律规定认可的,且明在合同中约定,发生违约责任的时候可以让员工承担,如果无约定,则无权要求。 违约金与赔偿金不同,赔偿金需要单位证明员工有违约行为、用人单位有经济损失、用人单位经济损失与员工的违约行为存在着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三个方面缺一不可。

图片

2019

09-23

传统合同签订中签名、盖章、按手印哪一种方式更可靠

在传统纸质合同签署方式是约束签约主体的重要一环,主要包括手写签名、盖章和按手印三种方式,那么哪一种方式是进行合同签订时最可靠的呢,下面就给大家来一一对比一下。 1.签名 传统合同签订中签名是最常用的一种方式,手写签名代表着公民的符号,在合同有效性上笔迹算是一个约束条件。 但是也同时遇到了很多问题,比如很多人还可能有许多供他人称呼的名字,也可能是以前的曾用名,从法律层面上来说,使用法定姓名之外的名字有可能导致诸多争议的产生,需要更多的人来证明此名字是否与行为人相符。除此之外,由于当下许多人签名流行艺术性签名,在进行合同的签订时有可能上面签写的名字完全无法认出来,更无法判定是否就是本人所签。因此传统合同签订时一定要注意,清晰可识别、身份证上的姓名才能作为合同的签名。 2.盖章 和手写签名相比较,另一种方式盖章也同时拥有很大的风险,无论是“公章”还是“私章”,只要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备案登记就不具备法律效力。手写签名还可以通过笔迹去识别是否是本人所签写,但是如果一个假的私章,完全无法判定是本人所盖章,签订人如果想要抵赖,也很难去进行维权。因此在采用这种方式进行合同签订时一定要注意其来源是否可靠。 3.按手印 对比前两种合同签订方式,“按手印”一般是不会单独出现在合同中,一般是和手写签名配合着使用。在可靠性方面这种方式算是最高的,因为每个人的指纹都是唯一的,去借助一些指纹识别科技就能够判定签订人。但是这种方式因为约束力比较强,在一些重要的场合一般比较常用,比如传统的借贷行为中,但是对于朋友之间的借款行为一般是非常少见的,毕竟这种强约束力的签订方式还是比较影响感情的。手写签名和按手印两种合同签订方式的结合,算是传统合同规避风险最可靠的选择。 通过上面我们可以看出,上面每一种合同签订方式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或者某些不便,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 电子合同开始进入了人们的视野中,采用电子签名、电子签章等方式进行合同的签署将是未来规避风险最好的选择。

图片

2019

09-23

在签订合同时不可忽视的几大问题

合同的基本条款我就不一一讲了,因为可能很多东西专业性太强,不太容易理解。我就讲一些大家可能在进行合同签订时容易忽视的几个问题。 1.注意合同的主要条款 可能很多人会问。如果一个合同的主要条款不具备,合同是否生效?比如说我跟公司签的劳动合同,里面并没有约定岗位,也没有约定工资,这份合同是不是生效?或者我签订的合同中,主要条款根本没有约定,可是双方签字了,那是否会生效呢? 一般情况来说,这个合同中主要条款的不具备并不能直接导致合同无效。因为双方可以就主合同没有达成的事项,事后达成了书面材料,能够证明双方对这个事情达成和议。比如说劳动合同中,主合同里面员工的工资,待遇和岗位大部分情况下是不体现在主合同里的。但是,后面会补充一个岗位说明,岗位工资,这样也是没问题的。这份补充说明可以作为合同的附件,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它的效力跟主合同是一样的。 2.主要合同的内容不要有歧义 在签合同的时候,大家还需要注意一个谨慎的原则。就是在书写合同条款的时候,一定不要做太多含糊的处理。比如说两个“个人”之间,其中一人有一些欠款,实际上这个借款人已经还款。收款人肯定要给打一个收条。那么收条上写的是“还欠款四万元”的条子。当时的理解肯定是说,我给你借了四万块钱,我还给你了,你要给我打个收条,所以上面写的是还欠款四万元。但是,后来这个借款人又被出借方起诉到法院,借款人说不是还钱了吗,怎么还起诉我?但是出借方起诉的理由是收条上面是写的是“还”(hai)欠款四万元。 这件事是比较有争议的。如果你当时还的是现金,并没有转账记录。那么这个欠条到底是还欠款还是还(hai)欠款就解释不清楚。因为,没有其他的证据。所以,在签订合同当中的有一些关键性的内容需要大家谨慎一些,不要让双方产生歧义。 合同签订再补充一下。合同签约主体双方,如果信息比较全,建议大家把电子邮箱也写在上面。因为现实中,很多事情都是通过电子邮件来发送信息的。如果你合同上没有注明电子邮箱的地址,就很难认定这个邮箱是否是你的,那么就需要做一个公证。举证的过程很麻烦,如果在合同中已经很明确地界定了这个邮箱地址就是我们双方来接受合同地址。你使用邮箱发出来的邮件,将来作为证据或者合同的一部分,基本上就没什么太大问题。 3.签字盖章的时候大家一定要注意公司的名称。 很多合同,抬头写的公司名称和落款写的名称不一致。这个时候,大家要注意前后的名称的一致性,最终的效力是要以盖章内容为准。比如说合同中写的是A公司,但是最后是b公司盖章。如果没有其他一些相关佐证的来证明,那通常会被认为是盖章的b公司才是合同的签约主体,所以大家稍微关注一下。 提示大家一下,在进行关收款付款,履行合同关键点的时候。一定要尽量的明确日期,比如说截止到几月几号,或者是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几日内,或者是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几日内。尽量要有一个可以明确的时间段。否则的话,另一方来主张对方违约的时候,如果没有一个明确时间,是没有办法直接来证明对方违约,因为双方很多内容都可以含糊处理。关键时间点建议大家一定是要明确的。 违约金这块给大家提一下。大部分的违约条款实际上意义不是很大,通常都会写,谁违约谁赔偿损失,支付等等。如果合同里没有明确约定违约金的金额,这句话基本写不写意义不是很大。基本上如果有损失的话就是要赔偿实际损失,实施起来基本上就是谁违约谁举证。如果想合同履约到实际违约条款的话,必须要明确违约金的数额或者是违约金的计算依据。 比如,你可以明确对方违约之后,需要支付多少元的违约金,也可以按照合同的标的,每日按合同标的的百分之多少,千分之多少来收取。 最后,关于电子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因为每个电子合同都不一样,在这里我提示大家,当关注对方的权利义务的时候,我们必须要看对方的权利义务当中是否达到了我们的要求?有没有很全面?对方承诺某项权利是不是非常明确?如果是那种很大很空的内容,这些都是没有实际意义的。一定要尽量明确可以依据的条款。

图片

2019

09-23

法院接入电子签章系统有什么好处?

新型电子签章系统实现了与法院办案系统功能对接,通过系统实现一键按钮,通过office文档定位,法律文书应当套章的地方自动套红章,该系统同时具备防伪功能,法律文书上所打印的红章,通过荧光笔照射可以看到法律文书的文号,防止了电子签章被私用、滥用。 使用电子签章系统,不仅解决了人民法庭工作人员远程签章、往返盖章的实际困难,缩短了办案时间、方便了当事人,也在法院公章的规范使用、公章防伪、法律文书防伪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看到远程电子签章有如此多的好处,一位在法庭工作多年的同志感慨地说:我在法庭工作多年,为了往返盖章不知跑了多少腿,耽误了多少时间,现在好了,有了电子签章,我们再也不用来回奔波了。

立即咨询

帮助中心

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

© 2014- 重庆君子签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渝ICP备14003483号-12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1878号 信查查 举报电话:023-67686535 举报邮箱:kefu@ebaoquan.org

信息
X
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