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08-9187
合作咨询

首页 > 新闻动态 > 新闻详情

民法典(第三分编 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23-04-18 10:19:47 民法典;合同;电子合同;准合同;无因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三分编 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条 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一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第九百八十二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第九百八十三条 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第九百八十四条 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相关内容

太平洋保险引入君子签,区块链电子签章为保险契约护航

电子合同;电子签章;电子章;智能合同;合同管理

上海房产经纪协会与君子签强强合作,携手打造智能租房新生态

电子合同;电子签章;电子章;智能合同;合同管理

金融行业主流电子合同平台综合对比

电子合同;电子签章;电子章;智能合同;合同管理

新法为舟,契约为楫:电子签约助力中国航运业全速数字化

电子合同;电子签章;电子章;智能合同;合同管理

赋能政务服务“一次办好”:君子签电子签章构建便民利企签约新生态

电子签章,君子签,民生服务远程电子签,企业开办电子签章,政务项目审批电子签,君子签政务服务解决方案,政务采购合同电子签章,执法文书电子签署,不动产登记电子签章,跨部门协同电子签约

重构物流仓储签约生态:君子签电子签章破解全链路效率与安全难题

电子签章,君子签,干线运输合同电子签,末端配送电子签收,仓储租赁协议电子签章,君子签物流仓储解决方案,供应链协同电子签约,物流企业人事批量电子签,跨境物流电子合同,物流单据电子存证,TMS 系统电子签章对接

破解教育行业签约困局:君子签电子签章助力教育数字化全链路升级

电子签章,君子签,校企合作协议电子签,学生实习三方协议电子签,君子签教育行业解决方案,家校协同电子签署,教育装备采购电子合同,高校科研项目文件电子签,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电子签章,教育机构人事电子合同,智慧校园电子签章

城市更新新路径:电子合同在老旧小区改造、历史街区保护与公共空间活化中的创新应用

电子合同、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历史街区、公共空间、居民参与、数字治理

立即咨询

帮助中心

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

© 2014- 重庆君子签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渝ICP备14003483号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1878号 信查查 举报电话:023-65069621 举报邮箱:kefu@ebaoquan.org

信息
X
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