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08-9187
合作咨询

首页 > 新闻动态 > 新闻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来源:中国人大网 2025-09-24 14:48: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2002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8号公布 2014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通过 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 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对其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第四条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第五条 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转让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商标转让受让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中国境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向中国境内接收人送达。

 

商标法第十八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第六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文。

 

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第七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三)与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有利害关系的。

 

第八条 以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数据电文方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按照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规定通过互联网提交。

 

第九条 除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外。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以进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电子系统的日期为准。

 

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邮寄文件,应当使用给据邮件。

 

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以书面方式提交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所存档案记录为准;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数据库记录为准,但是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档案、数据库记录有错误的除外。

 

第十条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递交、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当事人的,应当经当事人同意。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文件送达商标代理机构视为送达当事人。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的日期,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实际收到日的除外;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文件进入其电子系统日期的除外。文件通过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送达当事人。

 

第十一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商标审查、审理期限:

 

(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文件公告送达的期间;

 

(二)当事人需要补充证据或者补正文件的期间以及因当事人更换需要重新答辩的期间;

 

(三)同日申请提交使用证据及协商、抽签需要的期间;

 

(四)需要等待优先权确定的期间;

 

(五)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

 

第十二条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各种期限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期限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有效期从法定日开始起算,期限最后一月相应日的前一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相关内容

软件与SaaS行业:电子签章如何让授权与续约更高效?君子签软件行业解决方案解析

电子签章,君子签,SaaS订阅电子签章,软件授权书电子签署,君子签软件行业方案,API对接电子签约,软件服务协议电子存证,用户许可协议电子签章

文旅行业数字化转型:电子签章如何让“诗和远方”的签约更省心?君子签文旅解决方案解析

电子签章,君子签,旅游电子合同合规,景区年卡电子签章,君子签文旅签约方案,酒店合作协议电子签署,研学旅行电子同意书,文旅票务电子签章应用

农业供应链数字化:电子签章如何打通从田间到餐桌的签约堵点?君子签农业解决方案解析

电子签章,君子签,农产品采购电子合同,农业合作社电子签约,君子签农业供应链方案,生鲜配送电子签章流程,农资采购电子协议合规,农产品溯源电子签章应用

乘风破浪,合规先行:FairSigning看2025中国软件出海新范式

电子合同;电子签章;电子章;智能合同;合同管理

激活旅游产业新动能:电子合同在预订服务、导游管理与跨境合作中的应用突破

电子合同、旅游产业、在线预订、导游签约、跨境旅游、服务协议、退款机制、数字身份

构建公益信任新机制:电子合同在慈善捐赠、志愿服务与项目监管中的创新实践

电子合同、公益慈善、捐赠协议、志愿服务、项目监管、透明度、资金追踪、社会信任

重塑法律服务新范式:电子合同在律所管理、案件委托与合规存证中的深度应用

电子合同、法律服务、律师执业、案件委托、客户授权、合规存证、电子证据、司法认定

电子印章的使用流程

电子合同;电子签章;电子章;智能合同;合同管理

立即咨询

帮助中心

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

© 2014- 重庆君子签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渝ICP备14003483号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1878号 信查查 举报电话:023-65069621 举报邮箱:kefu@ebaoquan.org

信息
X
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