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08-9187
合作咨询

首页 > 新闻动态 > 新闻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章 总则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3-06-12 09:41:51 保险法;保险活动;保险活动当事人;保险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 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相关内容

太平洋保险引入君子签,区块链电子签章为保险契约护航

电子合同;电子签章;电子章;智能合同;合同管理

上海房产经纪协会与君子签强强合作,携手打造智能租房新生态

电子合同;电子签章;电子章;智能合同;合同管理

金融行业主流电子合同平台综合对比

电子合同;电子签章;电子章;智能合同;合同管理

新法为舟,契约为楫:电子签约助力中国航运业全速数字化

电子合同;电子签章;电子章;智能合同;合同管理

赋能政务服务“一次办好”:君子签电子签章构建便民利企签约新生态

电子签章,君子签,民生服务远程电子签,企业开办电子签章,政务项目审批电子签,君子签政务服务解决方案,政务采购合同电子签章,执法文书电子签署,不动产登记电子签章,跨部门协同电子签约

重构物流仓储签约生态:君子签电子签章破解全链路效率与安全难题

电子签章,君子签,干线运输合同电子签,末端配送电子签收,仓储租赁协议电子签章,君子签物流仓储解决方案,供应链协同电子签约,物流企业人事批量电子签,跨境物流电子合同,物流单据电子存证,TMS 系统电子签章对接

破解教育行业签约困局:君子签电子签章助力教育数字化全链路升级

电子签章,君子签,校企合作协议电子签,学生实习三方协议电子签,君子签教育行业解决方案,家校协同电子签署,教育装备采购电子合同,高校科研项目文件电子签,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电子签章,教育机构人事电子合同,智慧校园电子签章

城市更新新路径:电子合同在老旧小区改造、历史街区保护与公共空间活化中的创新应用

电子合同、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历史街区、公共空间、居民参与、数字治理

立即咨询

帮助中心

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

© 2014- 重庆君子签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渝ICP备14003483号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1878号 信查查 举报电话:023-65069621 举报邮箱:kefu@ebaoquan.org

信息
X
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