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与电子签名、电子签章、电子合同有关的利好信号持续不断,从今年1月至今,国务院、国家发改委、最高法、银保监会、人社部、司法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等共计17个部委颁布了18条政策,鼓励电子签名、电子签章、电子合同在各行业的推广和使用。
1月
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两个文件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简易程序规则、扩大独任制适用及健全电子诉讼规则。
2月
2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关于电子专利证书和专利电子申请通知书电子印章相关事项的公告(第349号)》第一条规定:自3月3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直接颁发电子专利证书,除用户特别提出请求外,不再颁发纸质专利证书;第四条规定:用户可以通过专利电子申请网站对带有电子印章的电子专利证书、通知书及决定电子文件进行校验。
2月26日,医政医管局发布《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第三(十)条提到:规范“互联网+药学服务”,并强调:电子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必须采取电子签名或信息系统留痕的方式,确保信息可追溯。
3月
3月10日,人社部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20〕33号),文件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月25日,中共司法部党组发布《关于加强公证行业党的领导 优化公证法律服务的意见》,第二(十五)条提出:要深入推进“互联网+公证”服务,合作制试点公证机构2020年底前要全部具备应用电子公证书、在线电子证据保全保管等能力。
3月26日,住建部发布《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第三(七)条提出:推进“互联网+网签“,鼓励使用房屋交易电子合同,利用大数据、人脸识别、电子签名、区块链等技术,实现房屋网签备案掌上办理、不见面办理。
4月
4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再次明确了电子劳动合同的“书面劳动合同”性质。
5月
5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章:提出商业银行应当与借款人及其他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文书。
5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再次确认了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属性,并对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成立地点、交付时间作出认定。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已与纸质合同别无二致。
5月15日,自然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第三条提出:在不动产登记、申报纳税和抵押放贷等服务中推广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合同、电子证书证明,符合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电子签名或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通过共享获得的信息以及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事依据,电子材料可以不再以纸质形式归档。
6月
6月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实施意见》,提出两个“加快”:第一(一)加快运输领域资质证照电子化;第六(二十三)条提出:加快货物管理、运输服务、场站设施等数字化升级。
7月
7月15日,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发布《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 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第三(三)条指出:鼓励发展便捷化线上办公,推动完善电子合同、电子发票、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数字应用的基础设施,为在线办公提供有效支撑。
8月
8月15日,公安部发布《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八十七条提出:“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9月
9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第三(二)11条提出:立足中关村软件园,推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的国际互认。
9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 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第二(六)条提出:支持探索使用电子签章在线签署合同,进行身份认证核查、远程视频签约验证。
9月22日,北京人社局发布《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电子劳动合同相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社会保险稽核、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认可电子劳动合同由双方真实签署的,可以作为相关证据使用。
10月
10月28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电子合同业务是金融科技在私募投资基金领域的落地场景,通过电子合同可以衔接各主体,并促进各主体间的市场化博弈和制衡;规范了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人员管理、系统评测与认证以及运营管理等展业条件和持续运营要求,明确了电子合同数据保密、传输、备份、存储等数据管理要求。
11月
11月2日,北京人社局发布《关于推进电子劳动合同相关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明确指出了电子劳动合同与纸质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时还对电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订立、具体实行措施以及应用场景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随着“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持续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步细致和完善,电子签名、电子签章、电子合同作为实现政务服务“线上化”的重要技术手段,在国家各级机关的推动下,已逐渐应用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并发挥着越来越大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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