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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明确赋予电子合同证据效力

来源:君子签 2019-12-31 10:01:26 电子合同;电子数据;电子签约;区块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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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明确了电子数据的范围和审查判断规则同时,也进一步推动了区块链技术在民事诉讼证据中的运用进一步明确赋予了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和审查认定标准

行业政策

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对原《民事证据规定》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
《修改决定》对电子数据范围作出详细规定,规定了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

《修改决定》共115条,根据《修改决定》重新公布的《民事证据规定》共100条。修改后的《民事证据规定》中,保留原《民事证据规定》条文未作修改的11条,对原《民事证据规定》条文修改的41条,新增加条文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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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的详细规定出现在主要内容第一条和第四条中
(一)完善“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扩展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

通过《修改决定》第113项 “关于书证的规定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规定,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纳入“书证提出命令”的适用范围,扩展到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对于促进案件事实查明和实现裁判结果客观公正,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四)补充、完善电子数据范围的规定,明确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

电子数据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加的一种新的证据形式。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对于电子数据的含义作了原则性、概括性规定。

为解决审判实践中的操作性问题,《修改决定》在第15项对电子数据范围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在第16项、第25项规定了当事人提供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保全电子数据的要求,在第105项、第106项规定了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对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具有积极意义。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二十五、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一百零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一百零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贯彻执行《修改决定》在电子数据方面应当注意的问题

要准确把握电子数据规则的适用,认真研究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对证据的调查、认定和采信的影响

近年来,随着信息化的推进,人们的行为方式逐步从“线下”向“线上”转变,诉讼中的证据越来越多地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

特别是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的迅猛发展,给民事证据规则的适用提供了新的视野,也带来了新的挑战。

各级人民法院要密切关注新的信息技术对民事审判工作的影响,加强对电子数据规则适用的研究,积极探索利用区块链技术提高案件事实查明精准度的方式、方法,以新的技术进步为契机,不断提高民事审判的能力和水平。

同时,要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积极做好释明工作,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引导当事人正确运用新的证据形式和证明方法完成举证,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人民法院的审判资源,提高案件事实查明的客观度和公正度。

电子合同作为电子数据的典型代表,能否在司法判定中具备证据能力一直深受关注。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修改决定》,明确了电子数据的范围和审查认定规则同时,也进一步推动了区块链技术在民事诉讼证据中的运用进一步明确赋予了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和审查认定标准

这是继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后,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出台司法解释,明确电子合同作为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这也说明了区块链技术在案件审判中的运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以“法规”的形式确认。

随着电子数据相关政策的出台,未来,电子数据的范围和证据收集方法更加清晰,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也将逐步完善对于电子合同未来的应用和发展也起着强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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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数据存证保全,确保了企业运作过程中所有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确保各环节电子数据的不可篡改、数据安全存储、证据留存和责权追溯,同时还提供后期的司法维权服务,让每一份电子数据都成为有资格对簿公堂的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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